药品批发、零售原来是两套不同的经营方式,现在可合二为一了!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药监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通知,这也是重庆药监部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
据了解,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是指在同一市场主体下取得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药品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重庆市辖区内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重庆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批零一体企业)应当符合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许可标准。例如,批零一体企业应当具有法人企业资格,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所属零售门店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七统一”管理(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如何申请?重庆市已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的,可依照许可事项变更的有关程序,向市药监局申请“批零一体化经营”。新开办的批零一体企业,应向市药监局提出新办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包含“批零一体化经营”规定的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相关要求的内容。
市药监局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同时载明批发、零售连锁两种经营方式,以及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有业内人士表示,批零一体化减少了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减少了终端供应商的数量,行业集中度得到提高,在保证药品质量、降低流通费用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作用,还能实现药品全过程信息共享和追溯。
但也有个别业内人士担心,尽管药品批零一体化能使采购规模变大,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如何在市级运作中使二者相互协调融合促进发展,这对经营者来说也是个考验。
上游新闻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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