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在校大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驳回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其父母黄某、赵某已无承担其抚养费法定义务。(5月31日 《人民法院报》)
在校大学生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事情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十分正常的,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其所有的费用都是由父母承担的。我们对这样的“父母赡养大学生”早就习以为常,孩子感到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也认为是自己的责任。
然而,在法律层面说,父母已经有了“不抚养年满十八岁子女”的义务。事实上是,即便是孩子上了大学,即便已经年满十八岁了,还是在父母的羽翼之下生活,学费是父母给的,生活费是父母给的,就连谈个女朋友的支出,也是向父母伸手要的。一分钱的花销都离不开父母。我们为人父母者、为人子女者早就“见惯不怪”了。
当然,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例”。父母之所以没有支付这位在校大学生的费用,是因为父母已经离异了,各自都有了自己的家庭。小赵的父母赵某、黄某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小赵由母亲黄某监护抚养,父亲赵某每月给付小赵600元生活费,并承担其一半的学费、医疗费。此后,赵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了对小赵的抚养义务,直至小赵进入大学学习,小赵的父亲便以小赵已成年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
这起案件的判决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从情理的角度来说,按照我们国人的习惯和认知,一定会站在“大学生小赵”的一边,因为大家都认为父母必须承担“大学生小赵”的一切费用。而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父母已经完成了抚养的义务,当孩子年满十八岁的时候,就可以不再抚养孩子了。案件的判决,在于纠正了“传统观念”里的“情理认知”。如果不是“父母离异的结果”,我们相信别说孩子依然在上学,即便是大学毕业了,即便是工作结婚了,父母依然会毫无怨言地支付孩子很多。
需要读懂“大学生诉父母抚养费败诉”的要义。作为父母即便再爱自己的孩子,也需要让他们知道一个道理,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是年满十八岁,而不是“永远”。父母需要知道放手,让孩子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依靠奋斗养活自己。作为子女则不能将“无底线地向父母伸手”当成是理所当然。
大学生诉父母抚养费败诉,是对“传统观念”的纠偏,本质上来说是生动的普法课。这对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独立自主精神、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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