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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暴14岁智障女孩被判4年 检察机关抗诉被驳回
12-16 06:17:55 来源:半岛晨报

半岛晨报消息,55岁的男子邵某在旅馆内,将有精神障碍的未成年女孩小芳(化名)带进房间内强暴,一审法院判决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检察机关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提起抗诉。法庭上邵某表示希望法院给他一个机会,他去挣钱,赔偿受害人损失…… 

五旬男子强暴未成年智障女孩获刑四年 

邵某1963年出生,住在甘井子区凌水街道。2018年1月22日9时许,邵某在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某旅店内看到了14周岁,有精神障碍的女孩小芳(化名),他将小芳领进自己位于2楼的房间内,然后和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小芳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没有自我防卫能力。公诉机关以犯强奸罪对邵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明知小芳是精神障碍患者,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被害人系无性防卫能力,酌情从重处罚。关于邵某辩解的不知被害人有精神障碍、是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一节,经查,邵某在侦查阶段曾多次详细稳定的供述被害人不正常,有智力问题,从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也可以看出其语言表达能力与常人不同,且有被害人残疾证佐证,足以证明被害人确有精神障碍,故邵某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法院宣判后,邵某没有提起上诉。 

但检察机关认为,邵某强奸未满18周岁且精神有问题的未成年人,原判未适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充分考量本案被性侵被害人系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这一重要量刑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应当在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到5年6个月之间量刑。因此检察机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邵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小芳的年龄,也不知道小芳精神方面有问题。但是很多证人都能作证:小芳的智力发育不正常,“一眼就能看出来。” 

而且事发当天旅店内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邵某在旅馆内徘徊很久,等小芳上楼时,他将小芳带进了自己的房间内,实施了性侵行为。 

法庭上邵某表示认罪,同时希望法庭给他一个机会,他可以出去挣钱,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终审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邵某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经查,本案被害人确系未成年人,且无性防卫能力,原审法院应全面认定上述量刑情节,对抗诉机关提出的本案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对邵某应从重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鉴于原审量刑并无不当,故对邵某的刑期不再予以调整。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五旬男子将14岁智障女孩领宾馆房间强暴 一审被判获刑四年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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