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网消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狗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生活消遣的一种流行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狗,人们在与宠物狗互动过程中获得快乐和满足的同时,因宠物狗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近日,黔江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宠物狗因车撞致死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李女士起诉至法院称,2018年2月,自己饲养的一只白色博美犬在黔江区谭家湾转盘处被张某驾驶的汽车撞死,该狗在自己饲养过程中与自己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车主赔偿购买狗、狗粮、奶糕、羊奶粉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000元。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由于李女士没牵好狗才导致了本次事故,李女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既然自己撞死了宠物狗,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费用,但李女士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且不合理。
承办法官鉴于被告对其撞死原告饲养的宠物狗的事实无争议,且愿意赔偿,有调解基础,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赔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元。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保护动物是当今社会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组成部分,宠物对于我们人类而言具有多重价值,有些宠物通人性,和饲养人长期相处,饲养人会在精神层面和宠物产生难以割舍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就本案而言,原告是否可以就陪伴自己的宠物狗被撞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论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必须注意到,宠物狗虽然是饲养人精神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支持因宠物遭受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方面体现了对人精神利益的关怀,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动物生命的尊重,但由于宠物的特殊性,宠物被撞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不宜过高,否则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符,且有悖于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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