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称《规定》) 。新规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列举,明确有上述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网)
网络消费中,虚构用户评价、销售伪劣商品、寄送变质外卖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频发,导致产生诸多网络消费纠纷,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直指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与实体店能先验货再购物不同,网络购物是先购物后验货,而消费者与平台商家的纠纷大多出现在售后服务方面。
在网购实践中,商家往往单方面规定,“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或“拆封就不能退货”情况。商品出现问题,商家通常以“提醒了验货再签收”或“拆封后影响二次销售”为理由拒绝退货。问题是,不签收不拆封能验货吗?不验货怎能知道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运输中出现损伤以及货不对板等状况?
本次出台的《规定》不认可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同时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在索赔方面,当消费者与平台商家发生纠纷时,管理规范的电商平台会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慰留消费者。但随着直播、带货等方式出现,新兴电商平台在平台商家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平台往往要求消费者和商家自行协商解决,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新出台的《规定》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明确规定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压实了平台责任。
《规定》的出台,加快健全了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了规则空白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当前,发展数字经济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进一步发挥法治的力量,与时俱进科学合理制定规则,才能更好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上游新闻评论员 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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