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11月30日,《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三周为本市献血宣传周,条例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黎藜表示,条例共7章4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宣传和动员、献血和采血、供血和用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与现行条例相较,删除了组织管理一章,增加了宣传动员和监督管理两章,同时将其他章节内容进行了归并整合与修改完善。
公民临床用血取消用血补偿金
献血者免交采供血成本费
条例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采供血成本费用)。
作为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条例取消了现行条例中公民临床用血需缴纳的用血补偿金,黎藜表示,向公民收取用血补偿金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在新形势下已经不合时宜。“比如,一袋400毫升的血液,市民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3倍的用血补偿金,就需要1000多元。”相关负责人表示,6月1日条例施行以后,市民临床用血就只需缴纳采供血成本费,一袋400毫升的血液可能就400元左右。
此外,条例规定,对于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
献血者采供血成本费核销更简化
以后有望通过医保卡核销
黎藜介绍,针对当前采供血成本费用核销程序繁琐、患者跑路多、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献血行为地核销惯例,简化了采供血成本费用的核销程序。
条例规定,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采供血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在市外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就诊的,采供血成本费用按献血地规定处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后对于献血者的采供血成本费核销可能直接通过医保卡完成。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献血者对其献血信息的查询权和录入权,特别是录入信息可作为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确保激励措施“兑现”更便捷。
公民参加献血的
可适当给予误餐费、交通费补贴
为了提高献血者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公民参加献血的,血站或者公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可以给予误餐费、交通费等。此外,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用血权。
为尽可能避免窗口期感染,条例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疾控中心等单位建立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库,并保证不适宜献血人员信息安全。同时规定,血站应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献血者个人隐私。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条例规定,血站泄露献血者隐私、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等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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