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产业收入却不支付赔款,被判拘役6个月
2013年5月,田某驾驶自卸货车在黑大桥砖瓦厂材料仓库倒车卸粉砂时,车辆撞坏材料仓库围墙,被撞坏的围墙水泥砖坠落砸伤厂内工人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武隆区白马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协调下,聂某孝(蔡某某之夫)、聂某容、聂某文(蔡某某子女)与何某某(砖厂业主)就蔡某某死亡赔偿达成了协议,载明由何某某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共计75万元,于签字后两日内支付30万元,其余分期支付。
协议签订后,何某某支付第一期30万元后便拒不支付,由此发生争议。2013年10月,聂某孝等三人向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月,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向聂某孝等三人支付45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何某某未履行,聂某孝、聂某容、聂某文向武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调查,何某某有一砖厂,被查封后仍然在经营,每月有收入,但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
武隆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何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武隆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5月5日,武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何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被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执行完毕,决定对何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任何人都应当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拒绝执行,甚至恶意逃避,不管最终是否履行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被执行人何某某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才配合法院执行,即使最终执行完毕,仍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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