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晚报消息,明知是赃物仍然网购,买家获刑9个月; 网购超低价手机, 竟是组装翻新机……再有2天又是双11,您的购物车塞满了吗?网购有风险,如何防范和应对?南阳市中院昨日为此专门发布网购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仔细阅读交易规则,保存商品交易信息、聊天记录、产品照片等电子证据,提高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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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产品
消费者可获3倍赔偿
2016年3月30日,李先生通过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网上开设的智能精品汇手机专营店购买了型号为“MLLED L1”的白色米蓝手机两部,单价769元,共付款1538元。两部手机背面底部均印有3C认证标志。
收货后,李先生发现手机通话不清晰,经常自动关机。李先生怀疑存在质量问题,后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发现该产品3C证书已被暂停,暂停原因为商品不合格。李先生遂将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本案涉案手机属于3C强制认证产品,该型号手机的3C证书在李先生购买时已处于“暂停”状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涉案手机不应继续销售,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李先生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还购物款1538元,并可获得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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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包含极限用语
消费者可获3倍赔偿
2015年10月11日,邓州市的王先生家中装修,在网上购买了一副背景墙瓷砖。该瓷砖广告宣称是“3D立体玉石瓷砖背景墙”、“行业最好砖”、“江浙沪第一瓷砖背景墙”、“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沉淀许久”、“是现代最为安全的绿色环保型材料”等。王先生看到广告后,便从网上购买了该产品。
安装使用后,王先生感觉并没宣传的那么好,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遂将该店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5040元,并依法3倍赔偿1.5万余元。
法官提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王先生可以主张退回货款5040元,并要求商家承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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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仍然网购
买家获刑9个月
2015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的吴某在网上低价售卖二手车,西峡县的薛某看到后与吴某取得联系,并在明知车辆无标签、无手续、不能过户的情况下,付给吴某4.7万元将该车买走。
随后,吴某给薛某寄了一套车辆手续和车牌,但行车证与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均不相符。在明知该车可能系盗窃车辆的情况下,薛某继续使用该车,直至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车系成都市李某被盗车辆。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示:通过网上交易购买重大物品时,一定要谨慎处理,确定其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好过户、转让手续,以免贪图便宜买到来路不明的物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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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陈先生通过网络在上海某公司所属的茶叶专营店购买了两盒昆仑雪菊茶叶,共计1992元。收到商品后,陈先生发现商家在网页上宣称,该茶叶具有“唤醒健康、平衡血压、改善睡眠、调节三高、减肥养颜、抗菌消炎”等功效。而茶叶属于食品,该宣传不符合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
陈先生认为所购买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天猫和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回货款,并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示:本案中陈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回货款,还可以请求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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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超低价手机
竟是组装翻新机
今年5月12日,刘先生通过网络在商家陈某处购买苹果手机一部,价值2630元。商家宣称该部手机为全新官换机。刘先生在收到商家邮寄的商品后,发现所购苹果手机为组装翻新机,且已过保修期。刘先生认为,陈某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回货款,并赔偿10倍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议:陈某将购机款2630元退还给刘先生,并补偿刘先生1300元。
法官提示:商家所谓“保证正品”“海外代购”“保修两年”或者“假一赔十”之类的承诺,不能确实地保证商品是正品。网购遇到低价手机一定要慎之又慎,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仅质量有保证,即使日后出了问题,也有凭有据好维权,不要贪一时便宜而得不偿失。
原标题:双11网购咋绕开陷阱 这些维权案例给你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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