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11月7日上午,天津海事法院就天津5渔民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污染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5渔民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5渔民有权索赔,且起诉未过诉讼时效,但原告的损失数额仅有村委会等证明,无法审核认定该两份书面证明所载内容的可靠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5渔民代理律师张兴宽对澎湃新闻表示,这个判决虽然驳回了渔民的诉讼请求,其仍然具有突破性意义,即一审法院确认了天津渔民的索赔权。
在2012年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签订的《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中,康菲公司支付10亿元用以解决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这一协议并未包括天津渔民。
“下一步,渔民将会再进一步完善证据,委托我们上诉。”张兴宽说。
溢油事故发生2年后起诉,再2年后获立案
2011年6月4日和17日,位于渤海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C20井先后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海域污染,该油田系中海油公司和康菲公司合作开发,在溢油事故发生时,油田的作业者为康菲公司。
康菲溢油事故发生一年后,由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能源局组成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发布《联合调查报告》认定:涉案溢油是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康菲公司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油田总体开发方案,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对应当预见到的风险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早在2013年7月,认为受到渤海溢油污染事件损害的部分天津渔民首次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015年7月22日,该诉讼由天津海事法院立案。获得立案的5名原告渔民分别为赵加良、刘东顺、刘仕全、刘占宽、李永强,“当时是任选了5名渔民,作为第一批原告提起诉讼”。
5名原告要求判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连带赔偿其渔业捕捞损失及律师费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是: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污染,海洋生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可捕鱼数量存在大量减少的情形。李永强是依法享有渤海捕鱼权的渔民,因受污染影响,捕捞量锐减,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应对溢油事故给李永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已付出数十亿元,渔民无权索赔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1月21日,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签订了《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约定:康菲公司支付10亿元,用以解决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这一协议并未包括天津渔民。
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还分别从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列支1亿元和2.5亿元,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等方面的工作。2012年4月,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签订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协议》,约定: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总计支付16.83亿元,赔偿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
此案庭审中,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均辩称,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已进行系列赔偿和补偿,原告渔民无权再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康菲公司同时认为,原告渔民没有因溢油事故遭受损失,也无权要求康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原农业部渔业局)出版的《中国渔业年鉴》中的数据,天津市汉沽地区海洋渔业捕捞产量在2010年至2012年总体波动不大;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在《2011年北海区海洋环境公报》中指出,总磷、石油类、重金属和砷等97.4万吨主要污染物经由河流流入了渤海海域,证明渤海的海水水质状况受到了多种污染源的持续影响。溢油事故发生时正值法定休渔期,原告渔民捕捞范围也未限制在渤海的某一特定海域,其没有因为溢油事故遭受捕捞损失,要求康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亦不公平。
法院认定:天津渔民有权索赔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合法的渔业捕捞权利,虽然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先后通过与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分别签订《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协议》,赔偿和补偿了有关区县养殖生物、渤海天然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损失,但该两份协议约定赔偿补偿的损失并不包含原告索赔的渔业捕捞损失。因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以其已经按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为由主张原告无权提起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以被侵权人身份提出索赔请求,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遭受渔业捕捞损失及涉案事故溢油与其渔业捕捞之间具有关联性。为证明其渔业捕捞损失,原告提供了大神堂村委会和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以证明原告在溢油事故发生后渔业收入减少、该街道捕捞者在渤海的捕捞量从2010年至2015年逐年下降。但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提供的《中国渔业统计年鉴》表明,天津市刺网捕捞量和汉沽渔民总捕捞量并未因溢油事故发生明显变化。
法院认为,鉴于大神堂村委会和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与《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所载数据不符,且该两份书面证明没有表明收入减少的数据来源及造成收入减少的原因,出具证明的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审核认定该两份书面证明所载内容的可靠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天津5渔民诉讼请求。
此前2015年10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曾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对河北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683464.4元。该21名养殖户并没有参与行政协调赔偿补偿,而是选择了起诉。
对于本案被一审法院驳回的结果,张兴宽认为,渔业年鉴所呈现的数据并不能真实表现受溢油污染影响的程度,因为天津渔民的渔船每年都在增加,所以总体的捕捞量才会显得浮动不大,另外,起诉的天津渔民都是个体经营户,让他们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确实困难,只能相信地方政府包括村委会给出具的证明,一审法院以“年鉴”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而驳回渔民的诉讼请求值得商榷。
“下一步,渔民将会再进一步完善证据,委托我们上诉。”张兴宽说。
原标题:天津5渔民诉康菲案一审被驳回:有权索赔但未能证明具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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