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 | 法学家评“老人抽烟被劝后猝死”案:让劝阻者担责 显属不当
11-10 08:38:00 来源:解放日报-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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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消息,近日一则新闻事件刷屏。医生杨某劝阻在电梯轿厢里吸烟的冯某,言语争执之下,冯某猝死。死者家属承认冯某有心脏病史,但仍然将杨某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法院一审认定,冯某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冯某死亡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法院仍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杨某向冯某家属承担1.5万元的补偿。

这个结果,双方均称不服。杨某坚称自己没有过错,出于同情愿意掏钱,但“认捐不认赔”。冯某家属则直接提起了上诉。该案引起极大关注。民众一个直观的认识是,做好事还要赔钱,一点都不公平,咋还叫公平责任啊?

笔者认为,一审判决运用“公平责任”法理,判决电梯内劝阻吸烟者承担补偿责任,显属不当。

什么是公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条规定即为公平责任,它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必须受制于维护某一特殊价值的约束。

举例来说,李某在帮邻居王某修理房屋时,从房上滑下摔伤,二人均对摔伤一事无过错,法院却令王某承担一定损失,毕竟李某是在帮王某时受伤的。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维护的是“好人有好报”的社会价值。又如,某男与某女谈恋爱,双方自愿发生婚前性行为,后因性格不和,双方自愿分手。女方后来发现怀孕了,前往医院堕胎产生费用,要求男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尽管双方对于怀孕均无“过错”,男方仍应承担部分费用。否则有违善良风俗。凡此种种,均属于符合常理常情的价值选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关于“公平责任”的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刊载了“五月花号”案件:受害人在“五月花号”餐厅就餐时,被邻桌顾客开启自带的酒水炸伤,那位顾客则被当场炸死。事后查明,此事是蓄意谋害行为,送酒给这位顾客的人是凶手。法院认定,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既是顾客的需要,也是餐饮行业的习惯,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对此并不禁止。因此,餐厅与受害人均无过错。但受害人是在实施有利于五月花公司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生存权益受损,故餐厅应当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这些例子表明,公平责任虽属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但法官裁判仍然必须受到价值判断的拘束,即法官判令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时,必须有特殊的价值考量——也就是,如果不适用公平责任,结果将显失公平,这种不公平既可能体现为经济结果上的不公平,也有可能体现为违背善良风俗从而引发不利后果。

公平责任是一个充满价值判断的命题,必须因时因地做出最合乎当下时代需求的价值选择。回到“劝阻吸烟案”,法官适用公平责任,其维护的特殊价值是什么?

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非法吸烟行为,而在电梯里吸烟,正是该条例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杨某对冯某违反社会公德及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既是他的法定权利,也是其善尽公民义务的良善表现。

或许,法官想平抚老人家属的悲恸,但却同时扼杀了民众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共利益的动机。这在当下,却是最宝贵最稀缺的社会资源。

小小“善念”,倘若缺乏价值衡量和技术理性,将铸成社会大恶。或许,一种可行的路径是,判决医生不承担责任,由其他社会救助基金去补偿老人家属。

桥归桥,路归路。情与法,可以并行,但绝不可僭越。

(作者为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法学教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原标题:法学家评“老人抽烟被劝后猝死”案:让劝阻者担责,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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