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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业务范畴,摩托车与机动车相撞一人受伤的交通肇事案属‘入门级’的,淇县交警大队办这种案子,竟然引发两次国家赔偿,让我大跌眼镜。徒增涉案人员诉讼之累,赔出去的钱也可惜。我觉得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态度出现了问题。”5月20日,河南省公安厅一位不愿具名的退休干部听完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复述案情后,气愤地说道。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2014年5月15日,现年45岁的驾驶员赵东泉将半挂车停在107国道边后,下车吃饭;李培堂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半挂车尾部相撞受重伤;赵东泉发现后离开现场逃逸。
然而判决书透露了该起交通肇事案的矛盾之处:李培堂先说是与另一辆车相撞,后说他不清楚与哪辆车相撞;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显示,未检见两车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相关痕迹或附着物。
淇县法院判决赵东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判决的依据是两组核心证据: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下称研究所),两车碰撞成立;二、视频资料显示,车祸发生前半挂车后保险杠是直的,车祸发生后保险杠有弯曲。
赵东泉不服上诉,他坚持认为,他离开现场是因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李培堂是与他车相撞。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法院准许撤诉收场。
此后,赵东泉拿到了国家赔偿金,而车主还在继续反映车被扣到报废赔偿却连本钱都不够的问题。
▲2020年1月,淇县交警大队通知闫利刚将车领回时已锈迹斑斑,近乎报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半挂车司机一审被判犯交通肇事罪
这是一起一人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
淇县法院作出的(2016)豫0622刑初72号判决书写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赵东泉驾驶车牌号豫ELG678(豫E8353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和车主闫利刚、乘车人闫宁到安阳市拉钢材运往南昌,当晚10时20分许,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淇县福利骨科医院南侧筋面郎饭店附近,将车停在路边,未放置警示牌,准备到饭店吃饭,闫利刚等人下车到饭店点菜。李培堂无证驾驶无牌嘉陵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赵东泉停在路边的半挂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同时一辆轻型货车由北向南驶离,事故现场的群众称肇事车辆逃逸并报警。之后,赵东泉及闫利刚等人未吃饭即驾车驶离现场。
经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东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培堂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培堂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心脑肿胀,损伤属于重伤二级。经研究所鉴定,“豫E8353挂”后保险杠与三轮摩托车右前上脚发生过碰撞成立。
2015年10月14日,赵东泉被抓获到案。
淇县法院认为,赵东泉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在发现事故发生在自己停放在路边、未放置警示标志的车旁后,应当保护现场,查看自己的车辆,等待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待交警作出处理意见后方可离开。赵东泉明知自己违章停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驶离现场,属于肇事后逃逸,且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8年3月27日,淇县法院判决,赵东泉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车祸发生地。图片来源/地图软件截图
证据的矛盾之处
淇县公检法并没将这起一般交通事故办成“铁案”,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2016年4月28日,淇县检察院指控赵东泉犯交通肇事罪,向淇县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28日,淇县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新证据,法院延期审理;2017年2月14日,检察院又申请补充新证据,法院决定再次延期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事发路段并没有监控设备。判决书上共有14人的证言,他们分别是“豫ELG678”车上3人、受害人、过路司机、事发路段附近的居民。这14人中没有一人亲眼看见三轮摩托车与“豫ELG678”相撞。
值得注意的是,李培堂说,第一次询问时,他说与对向开来的车牌号为“9596”的红色后八轮发生碰撞,是因为动过手术,意识不清,随口说出来的一个号。他想不起来与哪辆车相撞。
这起交通事故的办案单位,在委托研究所鉴定之前,还曾委托第三方机构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ELG678”重型半挂货车是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过接触。2016年12月8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未检见两车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相关痕迹或附着物。
淇县法院认定赵东泉犯交通肇事罪的核心证据有两组。
其一,视频资料显示,交通事故发生前晚7时23分,“豫ELG678”驶出铁厂,后保险杠是直的;事故发生后晚10时27分,该车后保险杠左侧向前弯曲。
其二,研究所作出“两车碰撞成立”的鉴定意见,比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更为全面完整。
此外,淇县法院判决下达的日期是2018年3月27日。这意味着:判决书下达之日,赵东泉已“出狱”超过8个月。
▲2019年5月10日,淇县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检方撤诉后获国家赔偿金
基于上述矛盾之处,赵东泉笃信:李培堂没有与他驾驶的车相撞,真正的肇事车辆已逃逸。
赵东泉在一审判决下达后上诉至鹤壁中院。2018年11月15日,鹤壁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2016)豫0622刑初72号判决书,发回淇县法院重审。
2019年5月7日,淇县法院还在重审,淇县检察院作出淇检公诉撤诉(2019)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撤回对赵东泉的起诉。5月10日,淇县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准许淇县检察院撤回对赵东泉的起诉。
2019年6月6日,淇县检察院就(2019)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下达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现有证据认定赵东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故意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赵东泉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2年5月19日,赵冬泉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上述说明书旨在说明三轮车还是与他驾驶的半挂车撞了,但逃逸的证据不足。
赵东泉说:“我认为没撞才没报警就离开现场。办案单位还是认为撞了,那么我是在交警来之前走的,怎么就不算逃逸呢?我到现在也没明白。”
赵东泉分析,认定两车相撞是在为受害人李培堂考虑。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李培堂将赵东泉、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申请人身伤害赔偿。2019年10月30日,淇县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人寿保险赔偿李培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18万余元。
在李培堂起诉保险公司时,赵东泉也申请了国家赔偿金。2020年6月22日,鹤壁市中院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赵东泉自2015年10月14日被刑拘之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无罪释放,共计羁押578天,淇县法院赔偿其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0万余元。
即便拿到国家赔偿金,赵东泉并不开心。他说,真正的肇事者没找到,他还是没有彻彻底底清白。
赵东泉说的真正肇事者到底存不存在?5月18日,李培堂的代理人对记者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2020年6月22日,鹤壁市中院下达赔偿决定书,赵东泉获国家赔偿金20万余元。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车主称赔偿的“扣车钱”不够本
淇县交警大队侦办的这起一般交通事故还引发了第二次国家赔偿。
5月18日,车主闫利刚介绍,“交通肇事案”发生后,淇县交警大队将半挂车扣押。2020年1月,交警通知他可以将车开回。他来到停车场看见,因被扣押5年多,大货车几乎报废,且该车已连续3年未年检。“让我开回去,我不要了,这辆车46万元买来,开了2年多就报废了,我要他们赔。”
2021年1月14日,淇县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赔偿闫利刚9.49万元。该局认为,2014年6月2日是正式扣押日,2017年11月15日是最后一次技术鉴定作出日,此期间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内的合法扣押。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属于违规扣押,造成的车辆损耗应予以赔偿。合法扣押期间车辆的评估价值为11.68万元,该车报废价值为2.19万元,经评估该阶段车辆损耗价值应为11.68万元减去2.19万元,即9.49万元。此外,车辆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2021年10月27日,鹤壁市中院下达赔偿决定书。车主闫利刚说,这连本钱都没保住。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46万的车被扣到报废,那么多年没营运,只赔9万多?”闫利刚认为,这让他“血亏”,他接受不了,遂向鹤壁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鹤壁市中院认为, 2017年11月15日之前的扣押属于刑事扣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涉案车辆的营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经价格认证,2017年11月15日涉案车辆的国家赔偿价格为16.69万元;仅赔16.69万元不利于受害人闫利刚,应当以16.6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赔偿金支付之日计算银行利息。
“还是少了,我准备继续反映,到现在被扣8年了,大货车司机都知道,在路上跑8年,毛收入200万元没问题。”闫利刚说。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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